专业致胜,法理为基——陈利平律师成功代理重大民间借贷纠纷案,助客户免于巨额债务追索

文章来源: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6-04-13 打印 关闭 字号: 点击量: 分享至:

近日,由内蒙古京蒙律师事务所陈利平律师代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获得胜诉。本案中,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后,因抵顶的房产未能完成交付及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出借人转而依据原借款关系要求偿还借款,其诉讼请求最终被法院驳回。陈利平律师的代理意见获法院全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免除了高达2000余万元的还款责任。

陈利平律师在深入研判案情后,精准提出“债的更新”理论进行抗辩,说服当事人改变之前有关债务转移的抗辩思路。在庭审中重点强调,案涉抵顶并非新债清偿,从双方订立协议的背景、真实目的、履行过程以及对协议内容进行文义解释和整体解释,均能得出“双方账务抵顶结清,互不反悔“的约定为消灭原债权及退出原借款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一,双方以抵顶结清这一代物清偿安排,从根本上消灭了原有的借款法律关系。协议中“结清”与“互不反悔”的表述,具有日常用语中所能表达的、最为彻底的了结债务之意,充分证明了双方意在原债消灭、永不追索的真实意思。尤为关键的是,该协议系由作为普通大众(非法律人士起草)的当事人自行拟定,其用语恰能最直接地反映其真意。“结清”意味着所有往来账目一次性清理完毕;“互不反悔”则是对前述了结状态的确认,排除了任何一方事后再行翻悔、主张原借款权利的可能性。其二,抵顶协议属于整体化解债务的一次性处理协议,原告不能仅就其中某项约定事宜反悔向被告主张借款。协议一共涉及多项化债事宜,各项价格均需参考协议的整体性,其各自的价值评估与权利义务安排,均是在“整体抵顶、一并结清”的框架下相互平衡的结果,而不能独立认定价格。原告现仅就其中某一项提出异议并主张借款,这显然违背了双方订立协议时“整体了结”的根本目的。因此,原告在已达成整体清算合意后,再行割裂协议、就单项事宜反悔并以原借款关系主张权利,其请求于法无据。故此,原告在原债法律关系已然消灭的前提下,仅就抵顶协议中部分履行问题反悔,并溯及既往地主张原借款,缺乏请求权基础。这一核心观点被审理法院完全采纳。

陈利平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定性,成功将案件焦点从债务如何履行转向原债是否消灭,并充分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但书”条款的相关规定,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其在处理复杂民商事纠纷方面的专业素养。